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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、期刊外借管理规定
时间:2017-07-09 浏览量:15504
为加强图书管理,更好的为读者服务,结合本馆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 一、本规定适应于一切来图书馆的读者,请自觉遵守。 二、图书外借实行一人一证,不准代借代还,转证无效。 三、图书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外借图书。 四、本馆所藏图书属公共财产,读者应自觉爱护,借阅时请仔细检查有无污损,如有请向工作人员及时申明,经处理后方可带出,还书时发现上述现象,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赔偿。 五、凡损坏书刊者按以下条款赔偿: 1、损坏封底封面(包括外装皮、线装皮、装帧等)按原书价50%赔偿。 2、凡在书刊上面涂写、批注、影描按每处0.5元赔偿。 3、图书因保管不善雨淋及水迹每页按0.5元赔偿,严重者按定价并收取加工编目费5元赔偿。 4、故意卷折书刊、在上面挖洞、裁剪、污损等,视其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给于书价1—10倍处理。 5、丢失图书者,按原书价并收取编目加工费5元赔偿。 6、盗窃图书者按原书价1—10倍处理,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 7、损坏RFID标签每个赔偿5元;损坏条形码或书标每条赔偿2元。 六、为便于图书流通,图书每次借阅时间为21天,逾期归还每天收取0.3元滞还使用费。 七、借书证期限2年(中途不办理退证业务)书证到期应及时办理续退证手续,不愿续借者交证退押金,书证丢失缴10元补证费。逾期退证每天收取0.3元逾期使用费,逾期超过半年(180天)以上视其自动放弃,押金不在返还。 八、对违犯图书管理规定且无理取闹者,本馆有权收回图书和借阅证件,终止其借阅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