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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
(2021年4月29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)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、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四十三条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、官庄工区、鸭河工区和卧龙综合保税区等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,依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
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