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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学习 | 《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(第三十六至四十条)
时间:2021-07-21 浏览量:3831

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 

(2021年4月29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) 

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 

第三十六条 行政审批、公共资源交易、公用事业以及金融、邮政、通信、医院、交通、宾馆、商业等服务行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行业窗口服务承诺,增强文明服务意识,提升服务质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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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条 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、服务行业在推行智能化服务时,应当保留、完善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,为运用智能化服务技术有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便利。

第三十八条 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流浪宠物救助体系,加强对失养、失散宠物的救助和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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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励、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浪宠物的保护、救助等公益活动,鼓励公民领养失养、失散宠物。


第三十九条 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,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、举报和投诉,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。

市、县(市、区)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、投诉的方式和途径;接到举报、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,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;对举报人、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。

第四十条 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乡(镇)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,组织人大代表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视察、检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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